重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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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运行〔2025】9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重庆市、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煤炭交易中心: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和国家能源安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煤炭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做好2026年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对象、方式和期限
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以保障国家电煤安全稳定供应为目的,以供需双方市场化协商为基础,运输企业和信用机构等多方参与,合同期限相对较长,数量和履约进度明晰,价格机制和运输方式明确,采用统一制式文本签订,签约履约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煤炭购销合同。
(一)签约对象。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鼓励集中供暖区域相关省份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签约方式。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衔接,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确需通过第三方签约的,合同应权责明晰,且必须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第三方企业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并由省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基地可优先作为第三方企业参与上下游资源衔接。煤炭企业销售公司销售自有煤炭资源、用煤企业燃料公司销售给所属电厂的,不算作三方合同。不得签订多级三方合同虚增贸易环节。严禁倒买倒卖合同资源。
(三)期限要求。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3-5年长期合同。
二、签约数量
(一)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确定和签约比例要求。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本企业2024年11月-2025年10月的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定。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充分结合新能源替代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应低于签约需求量的80%。国家将签约需求量80%的合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配置铁路运力的合同原则上全部纳入。
(二)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 75%,重点煤炭企业任务量较上一年度保持总体稳定;其中,享受保供支持政策的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合同。我委运行局将根据产能产量、煤种煤质、区域特点等情况,明确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煤源保障任务。各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和煤矿安全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分解至在产煤矿(含2026年新投产、联合试运转煤矿)。签约结束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接受国家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合同量细化分解到月;未作约定的按月均衡履约。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的 80%。
三、价格机制
(一)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确定和签约比例要求。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本企业2024年11月-2025年10月的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定。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充分结合新能源替代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应低于签约需求量的80%。国家将签约需求量80%的合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配置铁路运力的合同原则上全部纳入。
(二)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 75%,重点煤炭企业任务量较上一年度保持总体稳定;其中,享受保供支持政策的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合同。我委运行局将根据产能产量、煤种煤质、区域特点等情况,明确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煤源保障任务。各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和煤矿安全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分解至在产煤矿(含2026年新投产、联合试运转煤矿)。签约结束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接受国家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合同量细化分解到月;未作约定的按月均衡履约。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的 80%。
三、价格机制
(一)以产地价格计算的合同。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本地区价格合理区间要求,并应建立价格月度调整机制。价格月度调整机制可由供需企业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协商确定,但必须具有明确的价格及调整机制;也可参照下述“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确定出矿环节价格。其中,山西、陕西、蒙西、蒙东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基准价”采用当地价格合理区间中值;“浮动价”采用中价产地动力煤价格指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煤价格指数CECI产地指数、国煤直达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产地动力煤价格指数综合确定;出矿环节“基准价十浮动价”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根据价格机制按月测算发布。其他产煤省区可结合实际参考建立本地区价格浮动机制。
(二)以港口价格计算的合同。按照“基准价十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交易价格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其中,“基准价”按现行水平确定;“浮动价”采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煤价格指数CECI沿海指数、国煤下水动力煤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综合确定。港口“基准价十浮动价”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根据价格机制按月测算发布。
(三)其他要求。供需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定价机制。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或港口价应符合前述价格机制要求。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物流运输费用或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煤炭销售
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要求,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并纳入履约监管,保障供应煤质。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结合区域市场特点,协商确定煤炭热值、硫分等指标范围,合理确定煤质偏差结算机制。
四、规范签约
(一)签约信息公示。签约信息包括煤炭企业煤源任务量、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签约信息由各省(区、市)省级主管部门梳理汇总核定并报我委确认后,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内部公示。
(二)使用统一示范文本。供需企业应使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版)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质量偏差结算、运输方式、仲裁条款、违约责任等要素。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方合同和三方合同两类,可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网址:www.ncexc.cn)下载。供需企业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捆绑签订情况。鼓励供需企业通过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线上签订合同。
(三)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合同签订各方均应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
(四)上传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供需企业应将经济合同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三方合同的,第三方企业与上游煤炭生产企业和下游电厂签订的合同应全部上传。
五、运力保障
供需双方应充分考虑电煤销售和运输合理流量流向,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符合要求的合同配置铁路运力。国家能源集团等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合同运输保障,并与国铁集团做好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
六、进度安排
(一)签约信息报送(2025年11月20日前)
各产煤省区、有关中央企业应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汇总核定后书面报送我委运行局确认。各省(区、市)省级主管部门应梳理汇总核定本地区发电企业发电与耗煤等情况,及拟推荐的第三方企业,书面报送我委运行局确认。
(二)签约信息公示(2025年11月23日前)我委运行局对报送的签约信息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公示。完成公示后方可正式签订、录入和上传合同。
(三)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5年12月13日前)
供需企业自主衔接签约,通过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供方录入、需方确认),并上传线下已盖章确认的
完整经济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单个煤矿累计签约量(录入量)不得超过公示煤源任务量,单个电厂累计签约量(确认量)不得超过公示签约需求量。煤炭交易中心对完成签订录入的合同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逐笔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退回并指导改正。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动态更新签约信息。
(四)核对确认(2025年12月15日前)核验通过的合同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各省(区、市)省级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对已经核验的合同进行逐笔确认。
(五)推送国铁集团配置运力(2025年12月18日前)经各省(区、市)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经铁运输合同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推送国铁集团衔接配置运力。国铁集团在运输能力满足的条件下优先配置运力,年底前完成运力配置。
(六)上传经济合同(2026年3月10日前)供需企业应尽快签订经济合同,并及时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原则上于 2025年12月底前上传,最迟不得晚于2026年3月10日。线下经济合同应与录入合同信息保持一致。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经济合同上传工作的督促,会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对经济合同进行把关核验,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合同指导改正。
七、履约监管
已录入签订的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均应严格履约,经各省(区、市)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确认的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合同,将纳入重点监管台账。
(一)保障履约质量。合同签订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其他合同条款履约,承担同等履约义务和责任。合同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 80%、季度和全年原则上不低于90%,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要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因临时短期因素影响产量或需求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调整市场煤采购等方式保证履约,也可双方协商一致在影响因素消除后补齐欠量;出现煤质偏差的,要严格按照约定的质量偏差结算机制结算。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重点监管台账内合同量应保持总体稳定;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约的合同,经供需双方企业和所在省份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委运行局确认后,可调整或移出重点监管台账。
(二)规范数据报送。供需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于每月10日前通过平台在线填报上月合同履约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月度履约量原则上以实际已发生货权转移的数量为准,供需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未按时填报的合同视为未履约,供需双方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按低值计算。对履约数据存在异议的,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调整。供需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合同履约数据报送工作,并在平台填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签订履约情况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履约情况将视情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三)坚持公示、评估、核实、约谈、通报、奖惩等工作机制。合同履约情况按月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内部公示;不定期开展提醒、核实、约谈、通报;按年度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建档记录并视情通报至有关方面,与保供支持政策、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跨省跨区送电安排、金融信贷支持、铁路运力配置、信用激励约束、国资国企考核等挂钩。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本地区(集团)履约情况的调度、分析和总结,每半年开展1次履约情况自评估,梳理情况、分析原因、推动整改,对履约较差的企业采取提醒、核实、约谈、通报等措施,推动严格履约;鼓励结合地区和企业实际制定和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四)加强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常态化开展恶意不履约典型案例归集整改工作。不履约企业为央企的由央企集团负责推动整改,不履约企业为非央企的由违约企业所在省份省级主管部门推动整改,不履约企业为第三方企业的由推荐省份省级主管部门推动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要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运行局后采取有关惩戒措施。
八、加强组织保障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积极做好签约信息公示、组织协调等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认真落实煤源任务和签约比例要求,提早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加强协商合作,坚决避免等靠要、拖延等情况,确保按照本通知进度安排要求及时完成签约;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 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要切实落实履约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履约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本地区(集团)供需企业的履约督促、定期调度、监督检查、提醒约谈和推动整改等工作力度,严谨认真做好履约自评估;要密切跟踪煤炭市场形势变化,及时发现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早谋划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履约到位。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信用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合同签订履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要加强供需合,及时发现、反映和帮助解决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问题;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供需企业强化契约精神,保障供应煤质,严格合同履约;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研究加强违约情形认定等工作。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要认真履行平台服务职责,强化工作力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意识,及时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加强数据协调衔接,客观准确统计履约数据,做好服务支撑、数据推送共享、履约公示等工作。
各有关方面要为供需企业衔接签约提供便利,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不得通过制定地方保护政策等方式排斥外省份企业签约,不得随意限制或妨碍企业正常开展合同签订录入和数据信息填报等工作,全力保障签约履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